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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绥民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刘心怡与高苟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心怡,高苟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513号原告刘心怡(曾用名高毛),女,1999年7月23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洁,女,1973年5月29日生,汉族。被告高苟锐(原名高珣),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系刘心怡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心怡诉被告高苟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心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刘心怡自愿负担。审判员  严祖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