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民初字第2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富思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众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富思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众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字第2988号原告北京富思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田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爱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峰,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众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05号。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富思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众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以被告已将欠款付清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富思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富思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