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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民五终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李茂民与东莞锦雄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茂民,东莞锦雄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中法民五终字第22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茂民,男,汉族,1973年9月出生。委托代理人:涂泽宁,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锦雄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东大街东方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卫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候祥旭,广东鹏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李茂民因与被上诉人东莞锦雄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雄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民一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一、入职时间及职务:1994年3月26日,职务为火花机管理组长。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双方确认的劳动合同显示,双方约定小时工资为11元。李茂民认为该小时工资的约定是2008年签订合同的工资水平,而此后每年的工资都有相应的调整,2011年至2012年期间,李茂民工资均按照15元/小时计算。三、社保保险参加情况:锦雄公司已为李茂民参加社会保险,李茂民认为锦雄公司的缴费基数低于其工资水平。四、工资及考勤情况:双方确认仲裁裁决认定的李茂民每月已领工资数额(详见后附列表)。李茂民庭后提交考勤记录(2011年3月至2013年1月期间,详见后附列表)及每月工资结构说明,并主张锦雄公司的工资计算方法为固定日工资115元/天,换算成小时工资为14.375元,平常日及周六加班时间按照1.5倍折算工作日,周日上班则在折算为工作日时间外再另加0.5个工作日,其工资结构为:115元/天×折合后的当月上班天数+早餐补贴1元/天×当月实际上班天数+住宿补贴20元/月+全勤补贴20元/月-税款。按照该结构经核对考勤记录,所得的每月工资与李茂民实领工资金额一致。李茂民主张其平常日加班小时最多一个月121小时(2012年7月),周末加班小时最多的一个月为112小时(2012年9月)。锦雄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考勤记录(2011年1月至2013年1月期间)、《工资结构明细》(2011年4月至2013年1月)及《休息日加班时间统计表》(2011年2月至2013年1月),李茂民和锦雄公司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期间、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的考勤记录一致,但2012年4月4日、6月23日、9月、10月1日至3日、11月2日的工作时间存在差异,李茂民不确认存在差异的考勤记录,认为每月领取工资时锦雄公司均发放工资条并附上考勤记录,李茂民并在考勤记录上签名,锦雄公司应当提供有李茂民确认的考勤记录。锦雄公司主张李茂民工资结构为:[(平常日上班小时+平常日加班小时×150%+周末加班小时×200%)×11元/小时]+津贴(280元至1009元不等)。经核对,《工资结构明细》与《休息日加班时间统计表》中所显示的周末加班时间基本不一致。另,津贴的发放没有规律可循,出勤较少的月份反而比出勤较多的月份津贴高。李茂民当庭提交了一份2007年8月份的工资袋及考勤记录(电子考勤记录上有显示李茂民的核算过程)证明锦雄公司发放工资时有让劳动者确认考勤记录。锦雄公司则认为考勤根据电脑打卡统计,并不需要员工本人签名确认,不确认李茂民当庭提交的证据,认为超过举证期限,且即便该证据真实,也只能证明员工获得过考勤表,并不代表锦雄公司后来一直这样发放给员工。五、带薪年休假享受情况:锦雄公司没有安排李茂民享受2011至2012年年休假,亦无支付其年休假工资。六、丧假享受及工资支付情况:李茂民母亲郭琼美于2012年6月3日死亡,李茂民因此向锦雄公司请丧假,期限为2012年6月3日至6月13日,锦雄公司没有支付李茂民丧假期间工资,仲裁期间,锦雄公司同意支付李茂民三天的丧假工资,李茂民则认为应至少给予7天才合理。七、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及原因:李茂民于2013年1月31日向锦雄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锦雄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保、未依法安排年休假及支付年休假工资、拖欠加班费及工资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李茂民于2013年2月1日正式离开锦雄公司。八、仲裁情况:李茂民于2013年3月5日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锦雄公司支付其:1.2011年2月至2013年1月休息日加班工资52200元;2.1994年至2013年年休假工资18000元;3.2012年6月3日至6月13日丧假工资1320元;4.经济补偿金81720元。该仲裁庭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东劳人仲长庭非终字(2013)1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2.由锦雄公司支付李茂民2011年至2012年带薪年休假工资3520元;3.由锦雄公司支付李茂民丧假期间工资264元;4.驳回李茂民在申诉中提出的其他请求。原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养老保险个人对账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李茂民提交的考勤记录、户口信息、户口注销证明、《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快递详情单及发票,李茂民庭后提交考勤记录及每月工资结构说明、劳动合同、社保个人对账单、工资表,锦雄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工资结构明细》、《休息日加班时间统计表》、2007年8月份的工资袋及考勤记录及庭审笔录等。原审法院认为,李茂民与锦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争议受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约束。李茂民、锦雄公司对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锦雄公司是否需支付李茂民休息日加班工资52200元;2.锦雄公司是否需支付李茂民年休假工资18000元;3.锦雄公司是否需支付李茂民丧假工资1320元;4.锦雄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李茂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1710元。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李茂民于2013年3月5日申请仲裁,故其有权请求2011年3月5日至2013年3月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结合李茂民的诉请加班费差额的期间(2011年2月至2013年1月),原审法院对李茂民请求的2011年3月7日至2013年1月加班费差额予以审理。对于李茂民的工资结构,因锦雄公司提交的《工资结构明细》与《休息日加班时间统计表》中所显示的周末加班时间基本不一致,且津贴的发放没有规律可循,出勤较少的月份反而比出勤较多的月份津贴高。而李茂民主张的工资结构经核对考勤记录,所得的每月工资与李茂民实领工资金额一致,且结构相对合理,故原审法院对李茂民主张的工资结构及考勤记录予以采信。也即双方按照14.375元/小时的标准计算工资,该工资标准与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约定的11元/小时不一致。故应视为李茂民的全部收入对应其全部工作时间,锦雄公司是否足额支付了李茂民的工资,应以东莞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为判断依据。若锦雄公司支付的时薪高于东莞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则视为锦雄公司已向李茂民足额支付加班费;反之,则视为锦雄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根据李茂民提交的考勤记录,假设有一个月,其上班时间均达到其最高记录,则该月工资至少应获得3725.64元,具体计算方式为:(23天×8小时/天+121小时×150%+112小时×200%)×6.32元/小时(东莞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而李茂民每月领取的工资除2011年9月、10月、12月;2012年1月、6月、11月外,其余月份的工资均高于3725.64元。而上述低于3725.64元标准的月份,根据后附表格,按照当月的实际上班时间来计算,其小时工资仍高于6.32元,故锦雄公司无需支付李茂民2011年3月7日至2013年1月期间的周末加班费差额。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李茂民主张的1994年至201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申诉期限,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李茂民于1994年3月26日入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1月31日解除,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李茂民依法享有每年10天的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李茂民2012年度应享年休假10天,锦雄公司没有安排李茂民享受2012年的带薪年休假亦未支付其工资,故李茂民2012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应计算为:[(115元+1元早餐补贴)×21.75天+20元住宿补贴)]÷21.75天×10天×200%(锦雄公司已支付正常上班日一倍工资)=2338元。李茂民2013年应享有的年休假0天,计算方法为:31天(2013年1月1日至31日)÷365天×10天。因此,李茂民2013年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对李茂民请求的2013年带薪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由于锦雄公司未对仲裁裁决起诉,视为锦雄公司服从仲裁的该项裁决,故锦雄公司向李茂民支付的年休假金额以仲裁为限,为3520元。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李茂民母亲郭琼美于2012年6月3日死亡,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再结合李茂民需回到老家办理丧事,客观需要路途时间,原审法院酌情认定丧假期为6天。因此,锦雄公司应支付李茂民6天的丧假工资[(115元+1元早餐补贴)×21.75天+20元住宿补贴)]÷21.75天×6天=702元。针对第四个争议焦点,李茂民于2013年1月31日以快递的形式向锦雄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锦雄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保、未依法安排年休假及支付年休假工资、拖欠加班费及工资为由解除与锦雄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于2月1日正式离职。但基于以上争议焦点的论述可知,锦雄公司已为李茂民参保,且已足额支付了工资及加班费,未足额支付的年休假工资及丧假工资并未达到让李茂民被迫离职的程度,故李茂民单方提出解除与锦雄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对于李茂民要求锦雄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参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李茂民与锦雄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锦雄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李茂民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3520元;三、锦雄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李茂民支付丧假工资702元;四、驳回李茂民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5元,由锦雄公司负担。一审宣判后,李茂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锦雄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一审法院认定了李茂民的小时工资是14.375元,也确认了李茂民的上班时间及加班时间,因此锦雄公司应发放给李茂民的工资明细完全可以计算出来。这些应得工资不应该包括住宿补贴、早餐补贴、全勤补贴。李茂民在一审提出了锦雄公司对李茂民工资的结构及计算方式,不代表李茂民赞成这种计算方式。二、一审判决以东莞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判断锦雄公司是否向李茂民足额支付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三、带薪年休假工资及丧假工资均属于劳动报酬,锦雄公司未足额支付给李茂民,按照法律规定,李茂民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锦雄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改判锦雄公司向李茂民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6401.875元、年休假工资18000元、丧假工资1320元、经济补偿金81720元,并由锦雄公司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被上诉人锦雄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针对李茂民的上诉,分析如下:一、关于加班费。李茂民和锦雄公司没有对加班费的计付做出明确的约定,那么,判断锦雄公司是否足额加班费的依据是东莞市同期最低工资这一强制性标准。原审法院将早餐补贴和住宿补贴计入工资总额,确实不当,但根据工资、考勤记录记载的工作时间以法定倍率核算,李茂民每个月的工资折算时薪均高于东莞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故对李茂民加班费差额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和探亲假工资。原审法院依据规定认定年休假、丧假的时间恰当,工资数额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三、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锦雄公司确实未按规定向李茂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及丧假工资,但在职期间,李茂民并未向锦雄公司提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及丧假工资的要求,且未休年休假工资及丧假工资属于假期待遇,故李茂民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锦雄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李茂民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茂民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志超审 判 员  杨玲冰代理审判员  王 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婉珍附表:李茂民2011年3月至2013年1月工作时间及工资表姓名:李茂民正常工作小时平常日加班小时周六、日加班小时节假日加班小时当月已领工资工资差额2011年3月41404302011年4月90.5546602011年5月702002011年6月50.5474402011年7月108.5617602011年8月93.5520202011年9月1283065.5372402011年10月12037.539.5358602011年11月47.5440402011年12月12025.534.5312102012年1月91.508163202012年2月420702012年3月98572002012年4月480202012年5月45426402012年6月10442.550.58323302012年7月12199697502012年8月66543302012年9月112644802012年10月72552102012年11月1363553363702012年12月50386802013年1月8455480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