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张良诉刘海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刘海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781号原告张良,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张立功,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波,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负责人单维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群,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诉被告刘海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李旺诉刘海波、张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亦为被告,该案尚未立案,而此二案应按张良与李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故本案现无法继续审理,需等待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牟长青审判员 李永顺审判员 杜 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