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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米民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米民初字第0050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耀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帅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