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四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张金旺与王玉林土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旺,王玉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四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旺,男,194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峰峰矿区大峪镇北大峪4队*号。委托代理人邓秀英(系张金旺之妻),女,1952年12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程永旺,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林(又名王玉红),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住峰峰矿区大峪镇北大峪4队**号。委托代理人苗秀莲(系王玉林之妻),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上诉人张金旺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2)峰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2)峰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峰峰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郑金安审判员 张 颖审判员 聂洪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胜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