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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法民初字第06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唐宇琦与被告重庆恒特物流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宇琦,重庆恒特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民初字第06445号原告唐宇琦,女,汉族,1985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重庆恒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水港功能区保税仓库S6-3-3。法定代表人董因涛,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宇琦与被告重庆恒特物流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宇琦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宇琦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唐宇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唐宇琦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歆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战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