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法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黄立娟与郝井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立娟,郝井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355号申请人:黄立娟被申请人:郝井新黄立娟申请执行郝井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执行。经审查,(2013)高民初字第9098号民事判决书的被告郝井新及申请执行人申请的被执行人郝井新,在河北省高碑店市东马营乡郝庄村无此人户籍登记。本案为被执行人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黄立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民审判员 王爱群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东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