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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8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费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879号原告费某,女,汉族,1982年7月22日生,住肥西县。被告马某,男,汉族,1984年7月14日生,住住肥西县。本院审理的原告费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费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费某负担。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文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