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庆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庞欣与张长春、廖凯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欣,张长春,廖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顺庆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庞欣。被执行人:张长春。被执行人:廖凯。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2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在调解书作出后未能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庞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已受理立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廖凯之妻名下有住房一套,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廖凯之妻黄绍琼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万年西路89号春风玫瑰园第29幢1-704号住房一套,合同号为(201301300930)。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办理买卖、质押、抵押、赠予和过户等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清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