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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6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马永梅与杨露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梅,杨露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098号原告马永梅,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李奇,天津天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露霞,女,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梅与被告杨露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