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执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刘巡与王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289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鼓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5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姜 某执行员 王 某执行员 盛某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