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胶民初字第5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肖古勇与张学泽、张伟、刘志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古勇,张学泽,张伟,刘志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5511号原告肖古勇,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学泽,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志进,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肖古勇诉被告张学泽、张伟、刘志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张学泽的地址,经依法查找,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古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