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永春与丁立华、于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春,丁立华,于有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1066号原告李永春。被告丁立华。被告于有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永春诉被告丁立华、于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向本院提交的地质确认表中预留的电话号码,多次拨打无法拨通且无其他方式能够联系原告。现本案审限即将届满,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司法诉讼程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退回原告200.00元。审判员 吴丽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晓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