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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催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湖州世纪栋梁铝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州世纪栋梁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民催字第33号申请人湖州世纪栋梁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栋梁路法定代表人陆志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月,女。申请人湖州世纪栋梁铝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40005223471358、金额为2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2月1日、出票人为南京亚龙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南京城南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州世纪栋梁铝业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湖州世纪栋梁铝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冬审 判 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樊月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胡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