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文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文民初字第441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赵旭峰。被告:赵某,0019。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旭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某诉称:1998年,原告前往意大利务工。2000年,被告前往意大利务工。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1月10日生育长女,取名赵姮怡;2004年1月24日生育次女,取名赵姮欣;2009年1月31日生育长子,取名赵恒康。现长女赵姮怡、长子赵恒康跟随被告父母生活,次女赵姮欣跟随原告父母生活。2004年5月20日,双方在意大利共和国摩德纳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4月,被告回国后不再出国,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长女赵姮怡由被告抚养、次女赵恒欣、长子赵恒康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被告赵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1998年,原告前往意大利务工。2000年,被告前往意大利务工。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1月10日生育长女,取名赵姮怡;2004年1月24日生育次女,取名赵姮欣;2009年1月31日生育长子,取名赵恒康。现长女赵姮怡、长子赵恒康跟随被告父母生活,次女赵姮欣跟随原告父母生活。2004年5月20日,双方在意大利共和国摩德纳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3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的身份证、护照及居留证、被告及子女户籍证明、意大利共和国摩德纳省民政局出具的结婚证明、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凭证、原告国外住址中文翻译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共同生活多年已生育三个子女,应认定双方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双方从2011年4月因夫妻感情不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因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请离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正德人民陪审员 赵绍通人民陪审员 李绍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