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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蔡甸执字第002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张顺清与武汉市鑫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顺清,武汉市鑫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00220-2号申请执行人张顺清。被执行人武汉市鑫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树藩大街。法定代表人王先元,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蔡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鑫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8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鑫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万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晓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