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一申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惠州市华信实业总公司与东莞市企石镇旧围村村民委员会、东莞市企石镇旧围经济联合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惠州市华信实业总公司,东莞市企石镇旧围村村民委员会,东莞市企石镇旧围经济联合社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一申字第9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惠州市华信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鹤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钧,广东蓝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企石镇旧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松新,该村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企石镇旧围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人:黄松新,该社主任。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吕修金、王平,均为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惠州市华信实业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企石镇旧围村村民委员会、东莞市企石镇旧围经济联合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东中法民一终字第4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惠州市华信实业总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至本案一审开庭,仍未办理合同约定的工业用地手续。涉案500亩地原均为农业用地,其中100亩地被批准为工业用地,并于2000年3月出租给他人使用,其余400亩地人用于种植柑橘、粮食、蔬菜等农作物。也就是说,涉案土地按其合法用途使用,并没有闲置。而且被申请人于1997年在《中国信息时报》发布“单方解除协议”声明,已经从主观上认为申请人对涉案土地失去合同权利,并随即将其另行出租,因此被申请人所称申请人造成其土地闲置的说法没有说服力。综上,申请对本案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第二项。本院经审查认为,惠州市华信实业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佘琼圣审 判 员 吴锡权代理审判员 郭尔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爱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