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时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187号原告时某。被告苏某。本院受理原告时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时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波人民陪审员 孙培凤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