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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华建林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东刑初字第3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某,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2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3)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包双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7月3日,被告人华某在中国银行金华市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5358的信用卡一张,取得信用卡后使用该卡透支消费及取现,前期还贷正常。2011年5月9日到2011年6月14日期间,被告人华某透支该信用卡消费本金25776.69元后一直未还款,中国银行金华市分行以电话和信函的方式多次催收仍未还款。至案发,被告人华某未归还本息合计人民币38237.13元。案发后被告人已归还。上述事实:侦破经过、户籍证明、中国银行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消费信息、信用卡消费记录、信用卡催收台账、还款凭证;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告人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华某自愿认罪,并已归还银行本息,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炳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晓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