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佛法民二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汝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汝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佛法民二初字第557号原告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教育路泰康新邨第五幢首层36-37号。法定代表人罗成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志荣,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汝芳,女,成年人,汉族,住佛冈县。本院受理原告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汝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汝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蓝森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