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天玉、张红霞与田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玉,张红霞,田志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阜民初字第481号原告李天玉,男,1958年3月8日生,住阜平县阜平镇北街路256号。原告张红霞,女,1958年10月17日生,住阜平县阜平镇北街路256号。被告田志金,北街路南282号。原告李天玉、张红霞诉被告田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天玉、张红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志金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天玉、张红霞诉称,被告田志金于2012年11月20日,借原告现金10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两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天玉、张红霞现金陆万元整,月息0.018元,每季付一次息,借款日为一年;今借到李天玉、张红霞现金肆万元整,月息0.018元,每季付一次息;借款日为一年。借款以来近三个季度,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利息,被告百般推诿,至今未付利息,原告中止被告使用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的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田志金未进行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被告田志金书写的借条两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天玉、张红霞现金六万元整,月息0.018元,每季付一次息;借款日为一年。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2012年11月20日,被告田志金借原告现金10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两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天玉、张红霞现金六万元整,月息0.018元,每季付一次息,借款日为一年;今借到李天玉、张红霞现金肆万元整,月息0.018元,每季付一次息;借款日为一年。借款以来近三个季度,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利息,被告百般推诿,至今未付利息,原告中止被告使用借款。本院认为,借款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天玉、张红霞与被告田志金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保护。被告田志金借款后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未及时偿还不仅违背了合同约定,也违背了民事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志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天玉、张红霞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约定的利率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田志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胜玉审判员 杨 成审判员 刘兴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拴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