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环民初字第23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案件名称
李宗璞诉赵利、威海海王医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宗璞;赵利;威海海王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346-2号原告李宗璞。委托代理人曲彩云,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利。委托代理人张莉,山东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玉山,山东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海王医药有限公司。本案在审理原告李宗璞与被告赵利、威海海王医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治疗终结,故本案应依法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吕俊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