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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兖商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与许建中、刘建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许建中,刘建荣,朱磊,白淑娟,兖州火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兖商初字第50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住所地兖州市建设路210号,组织机构代码86610029-9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丁忠杰,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许建中。被告:刘建荣。被告:朱磊,1982年7月30日,济南铁路局兖州工务段职工。被告:白淑娟。被告:兖州火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兖州市新苑区共青团路西。法定代表人:陈岭,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与被告许建中、刘建荣、朱磊、白淑娟、兖州火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撤回对被告被告许建中、刘建荣、朱磊、白淑娟、兖州火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3384.27元减半收取1692.1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负担。审判长  张永立审判员  田 新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会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