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戴大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某,武汉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211号申请执行人戴某某,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422123196508118219。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戴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陂劳人仲裁字(2012)第174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某某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觉履行陂劳人仲裁字(2012)第174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戴某某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全额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戴某某,现申请执行人戴某某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2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吴京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晋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