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一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杨锦宁与付华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锦宁,付华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一初字第905号原告杨锦宁,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被告付华亮,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锦宁与被告付华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锦宁于2013年11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锦宁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杨锦宁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锦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申请费487元,合计970.5元,由原告杨锦宁负担。审 判 长 左 亚 军人民陪审员 欧阳文红人民陪审员 黄 振 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亚 菲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