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永民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永吉县粮食局与王宝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吉县粮食局,王宝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永吉县粮食局,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孙佩达。委托代理人:杨文和。被执行人:王宝坤,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吉县粮食局与被执行人王宝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王宝坤从永吉县口前铁南街万国楼一二层门市北起1号网点中搬出后,申请执行人永吉县粮食局于2013年11月28日对上述房屋进行了验收并接收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