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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商终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孙西军与杨欣伟、王光丰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欣伟,孙西军,王光丰,刘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商终字第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欣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西军。原审被告王光丰。原审被告刘建军。上诉人杨欣伟因与被上诉人孙西军、原审被告王光丰、刘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3)寒滨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欣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欣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欣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杨欣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波代理审判员 孙  涛代理审判员 贾 丽 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