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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高新区商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济宁鑫金窑炉制作有限公司与汶上县生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周凯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鑫金窑炉制作有限公司,汶上县生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周凯,张某甲,崔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高新区商初字第319号原告济宁鑫金窑炉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置城国际中心C座1802室。法定代表人杜英领,总经理。被告汶上县生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北环路105国道转盘北侧。法定代表人周凯,董事长。被告周凯。被告张某甲。被告崔某。本院受理原告济宁鑫金窑炉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汶上县生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周凯、张某甲、崔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被告汶上县生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给汶上县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争股权转让协议并未实际履行,被告汶上县生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证实被告汶上县生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张某甲、崔某住所地在济宁市汶上县,被告周凯的住所地在济宁市市中区,均不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汶上县生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汶上县生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汶上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张艳华审判员  张欣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