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113-1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布吉海堤酒吧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布吉海堤酒吧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113-1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布吉海堤酒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李宝森,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连万山,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德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州市布吉海堤酒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系列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694-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系列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布吉海堤酒吧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布吉海堤酒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布吉海堤酒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系列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合共2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广州市布吉海堤酒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小玲代理审判员 江闽松代理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智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