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汨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许某某赌博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汨刑初字第25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2013年9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汨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汨检刑诉(2013)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了检察员严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电话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的方式,共计接受买码人员李某某、彭某某、吴某某的“地下六合彩”包单双投注款13万元。被告人许某某收到投注款后转报给其上线杨某某。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赃款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许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材料;汨罗市公安局追缴违法所得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被告人许某某的上线杨某某被判处刑罚的汨罗市人民法院(2013)汨刑初字第77���刑事判决书;证人杨某某、李某某、彭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收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14年2月9日止,先行羁押的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二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徐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