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丁昌武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昌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69号罪犯丁昌武,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马鞍山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7日作出(1998)黄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昌武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2月5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4年12月1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7月5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0年1月28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2年3月9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丁昌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丁昌武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昌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生产中,能服从分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昌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