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2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诉被告谭国成、孙玉红、刘伟、张晓婉、张凯、张月英、胡广信、李红、王金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谭国成,孙玉红,刘伟,张晓婉,张凯,张月英,胡广信,李红,王金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62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住所地遵化市。负责人孟立新,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建全,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被告谭国成,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孙玉红,女(谭国成之妻),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刘伟,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张晓婉,女(刘伟之妻),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张凯,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张月英,女(张凯之妻),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胡广信,男,(担保人员),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李红,男,(担保人员),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遵化市。被告王金牛,男(担保人员),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诉被告谭国成、孙玉红、刘伟、张晓婉、张凯、张月英、胡广信、李红、王金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于2013年11月26日以现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王金牛准确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翔宇代理审判员 杨玉明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福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