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民初字第3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申国生与李文胜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国生,李文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3186号原告申国生,男,1977年3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被告李文胜,男,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原告申国生诉被告李文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国生、被告李文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国生诉称,原、被告因工作相识,被告系包工头。多年来原告一直在给被告打工,原告主要从事钢筋工工作。其中,在2011年被告仅支付原告小部分劳务费,尚欠劳务费六万元未付。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左右推诿,在2013年7月10日,被告承诺在今年的10月10日前全部付清,并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为凭,但至今未支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六万元。被告李文胜辩称,原告所诉内容属实。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工作多年,被告至今拖欠原告劳务费6万元。2013年9月10日,被告李文胜为原告书写欠条一份,内容为“欠申国生人工费陆万元整,于2013年10月10日以前还清,不然以车来担保冀B×××××,还不清车给申国生”。但双方未进行抵押担保登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文胜欠原告申国生人工费6万元的事实清楚,双方均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理应按照承诺及时给付原告人工费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胜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申国生劳务费人民币6万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李文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文茜审 判 员  轧红芸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