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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8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六印与景军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六印,景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800-1号申请执行人李六印,男,1947年1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景军军,男,1977年10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六印与被执行人景军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宫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民宫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