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顾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204号原告顾某,在无锡市自来水总公司雪浪水厂工作。被告董某。原告顾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顾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既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120元,由顾某负担。审判员 佘君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