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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汝城电信分公司诉颜春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颜春会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84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住汝城县城关镇南正街**号。法定代表人曹智明,男,系汝城电信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游慧芳,女,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系汝城电信分公司支局长。被告颜春会,男。2013年10月25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与被告颜春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文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詹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