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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夏执字第005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张荣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汉,谢琴,李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夏执字第00579-1号申请执行人张荣汉,男,196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农民。被执行人谢琴,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李汉林,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谢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琴于2013年11月9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张荣汉支付借款5000元,2013年11月22日,本院依法追加李汉林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汉林于2010年12月23日购置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登记车牌号码为鄂A×××××。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李汉林所有的五菱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鄂AZ0Y**。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声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阮亚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