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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调确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炳炎、黄世松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调确字第102号申请人:徐炳炎。委托代理人:吴文正。申请人:黄世松。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徐炳炎与黄世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许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炳炎与黄世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28日经衢州市衢江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黄世松于2013年11月28日前一次性赔偿徐炳炎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补助金、康复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所有法定项目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含已支付的1.2万元)。二、本案纠纷就此处理完结,双方不得就此纠纷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益或追究其他责任。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钱梦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