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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经技区恢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立华植物纤维制品(威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立华植物纤维制品(威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恢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立华植物纤维制品(威海)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2)威经技区民督字第496号支付令,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6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立华植物纤维制品(威海)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工业新区、土地证号为威新区国用2012第9号的土地使用权,并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立华植物纤维制品(威海)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工业新区、土地证号为威新区国用2012第9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