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高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黄先林与黄一帆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先林,黄一帆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高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黄先林,男,生于1943年10月15日,汉族,居民。原告黄一帆,男,生于1921年8月12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先林与被告黄一帆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先林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先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先林负担。审判员 彭德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钰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