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南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李向东与麦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东,麦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南民初字第283号原告李向东。委托代理人郭丽娟。被告麦海平。原告李向东诉被告麦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和利息(从2013年6月23日至清偿为止以每日2%计算)。被告辩称,一是暂未能有钱清还本息,二是同意依照法律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原告借取15000元,承诺一个月后归还,逾期按每日2%支付违约滞纳金。被告届期未还本付息,导致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签字的《借款协议书》、当事人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被告未能依约还本金,构成违约,应赔偿损失。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以适当减低。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麦海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原告李向东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和支付利息(从2013年6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全部清偿为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智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伟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