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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法执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周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柱,杜桂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法执字第1072号申请执行人刘庆柱。被执行人杜桂影。本院在执行刘庆柱申请执行杜桂影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18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洪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邦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