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法执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周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柱,杜桂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法执字第1072号申请执行人刘庆柱。被执行人杜桂影。本院在执行刘庆柱申请执行杜桂影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18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洪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邦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