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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廊民一终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书敏与王留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留峰,张书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廊民一终字第1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留峰,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杰,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书敏,农民。委托代理人:孟俊香,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上诉人王留峰与被上诉人张书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文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留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对于本次事故给被上诉人张书敏造成的各项损失,王留峰除已给付的4000元人民币外,再支付人民币17000元;二、上述款项于2013年12月15日之前履行,逾期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按原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本案了结所涉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一审案件受理费501元由张书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1元,减半收取为250.5元由上诉人王留峰负担。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张良健审判员 赵洪亮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寇兴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