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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彦成、杨韦韦,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学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亚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