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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法民初字第076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钱志容与钱怡、钱恒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志容,钱怡,钱恒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7646号原告:钱志容,女,汉族,1955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张国初,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钱怡,女,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钱恒德,男,汉族,1945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志容与被告钱怡、钱恒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志容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志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志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为900.00元,由原告钱志容负担。审判员  冉辛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