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民终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张永刚与周江龙、衢州市运通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3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江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工业功能区(衢州市兴隆助剂有限公司办公用房102、104室)。法定代表人徐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三衢路***号。负责人徐才孝。上诉人周江龙因与被上诉人张永刚、衢州市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杭萧民初字第4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江龙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江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江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江龙负担。周江龙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兴代理审判员 韦 薇代理审判员 石清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