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特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王虎权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希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虎权,王希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特字第00040号申请人王虎权,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王希娥,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虎权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希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王虎权于2013年n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虎权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虎权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