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1994号原告:罗某某,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永兴县人。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永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愿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以双方愿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淑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结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