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8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邹付强与姚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付强,姚秋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866号原告邹付强。被告姚秋玲(曾用名姚秋林)。原告邹付强与被告姚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付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秋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邹付强诉称,原告与被告姚秋玲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3年4月8日因生意之需向我借款3万元,并约定两个月后归还,但至今未还。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被告姚秋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8日,被告姚秋玲向原告邹付强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邹付强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借款2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邹付强与被告姚秋玲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秋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邹付强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姚秋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10×××99。审 判 长 顾建华代理审判员 吴华周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